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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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二条 在锅炉的进、出水口均应装高测量温度的仪表。仪表应正确反映介质温度并应便于观察。

对于额定热功率大于或等于14MW的锅炉,安装在锅炉出水口的测量温度仪表应是记录式的。

在燃油锅炉中还应装设用以测量燃油温度和空气预热器烟气出口烟温的测量温度仪表。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有表盘的测量温度仪表的量程应为正常温度的1.5~2倍。

第一百一十四条 测量温度仪表的校验和维护应符合国这计量部门的规定。装用后每年至少应校验一次。

第四节 排污及放水装置

第一百一十五条 锅筒及每个回路下集箱的最低处都应装排污阀或放水阀。排污阀或放水阀宜采用闸阀工直流式截止阀。阀的公称通径为20~65mm。卧式锅壳锅炉锅筒上的排污阀公称通径不得小于40mm。

第一百一十六条 额定出口热水温度高于或等于120℃的锅炉的排污管上应装两个串联的排污阀。

锅炉的排污阀(或放水阀)、排污管(或放水管)不允许用螺纹连接。排污管口不应高出锅筒或集箱的内壁表面。

第一百一十七条 每台锅炉应装独立的排污或放水管,排污或放水管应尽量减少弯头,保证排污及放水畅通并接到安全的地点。

几台锅炉排污合用一根总排污管时,不应有两台或两台以上的锅炉同时排污。

第五节 保护装置

第一百一十八条 额定出口热水温度高于或等于120℃的锅炉以及额定出口热水温度低于120℃但额定热功率大于或等于4.2MW的锅炉,应装设超温报警装置。

第一百一十九条 用煤粉、油或气体作燃料的锅炉,应装有下列功能的联锁装置:

(1) 引风机断电时,自动切断全部送风和燃料供应;

(2) 全部送风机断电时,自动切断全部燃料供应;

(3) 燃油、燃气压力低于规定值时,自动切断燃油或燃气的供应;

(4) 锅炉压力降低到会发生汽化或水温升高超过了规定值时,自动切断燃料供应;

(5) 循环水泵突然停止运转时,自动切断燃料供应。

第一百二十条 用煤粉、油或气体作燃料的锅炉,应装设熄火保护装置,并尽量装设点程序控制装置。

第一百二十一条 层燃锅炉宜设有当锅炉的压力降低到会发生汽化或水温升高超过了规定值以及循环水泵突然停止运转时,自动切断鼓、引风的装置。

第一百二十二条 对于正压燃烧的锅炉,炉墙、烟道和各部位门孔,必须可靠地密封,看火孔必须装设防止火焰喷出的装置。

第一百二十三条 几台锅炉共用一个总烟道时,在每台锅炉的支烟道内应装设供检修时隔断用的严密的烟道挡板。挡板应有可靠的固定装置,以保证锅炉运行时,挡板处在全开启位置,不能自动关闭。

第六节 锅炉的管道和附件

第一百二十四条 阀门应装设在便于操作的地点。

管道的截止阀门和调节阀门上应有明显的标记,指示水流动的方向和阀门的开关方向。

第一百二十五条 每台锅炉(包括与热水总管相连的锅炉)出水管上应装截止阀或闸阀。

锅炉给水、补给水管上应装设截止阀和止回阀。

第一百二十六条 锅炉的出水管一般应设在锅炉最高处。在出水阀前出水管的最高处应装设集气装置。

每一个回路的最高处以及锅筒最高处或出水管上都应装设公称通径不小于20mm的排气阀。每台锅炉各回路最高外的排气管宜采用集中排列方式。

在强制循环锅炉的锅筒最高处或出水管上应装设内径不小于25mm的泄放管,管子上应状泄放阀。装设泄放阀的锅炉,锅筒或出水管上可不装设排气阀。

第九章 热水系统及附属设施

第一百二十七条 钢制锅炉的出水压力不应低于额定出口热水温度加20℃相应的饱和压力。

铸铁锅炉的出水压力不应低于额定出口热水温度加40℃相应的饱和压力。

第一百二十八条 热水系统应根据GBJ41《锅炉房设计规范》的规定进行设计,管道安装应符合GBJ235《工业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金属管道篇)》及GBJ242《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九条 在热水系统的最高处及容易集气的位置上应装设集气装置。

第一百三十条 热水循环系统必须有可靠的定压措施和循环水的膨胀装置。

采用高位水箱作定压装置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高位水箱的最低水位应高于热水系统量高点1m以上,并满足使系统不汽化的要求;

(2) 设置在露天的高位水箱及其管道应有防压措施;

(3) 高位膨胀水箱的膨胀管上不应装设阀门;

(4) 高位补给水箱与系统连接的管道上应装设止回阀,系统中应有泄压装置。

采用气体加压罐作定压装置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气体加压罐上应装设压力表;

(2) 气体加压罐内的压力应保证系统不汽化;

(3) 当采用不带隔膜的气体加压罐时,加压介质宜采用氮气或蒸汽,不应采用空气。

采用补给水泵作定压装置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系统中应有膨胀水箱或泄压装置;

(2) 间歇补水时,补给水泵停止运行期间,热水系统的压力降不得导致系统汽化。

第一百三十一条 热水系统应装自动补给水装置,并在司炉(司泵)操作地点装有手动控制补给水装置。

第一百三十二条 强制循环热水系统至少应有两台循环水泵,在其中一台停止运行时,其余水泵总流量应满足最大循环水量的需要。

在循环水泵前后的管路之间应安装一根带有止回阀的旁通管,以防止突然停泵发生水击。

第一百三十三条 热水系统的回水干管上,应装设除污器,并应定期排污。除污器应安装在便于除污的位置。

第十章 锅炉房

一、 对于设在多层或高层建筑的半地下室或第一层的锅炉房,每台锅炉的额定额定热功率应小于或等于7MW且额定出水温度小于或等于120℃,且应满足《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84条相应条件。

二、 对于由于条件限制需要在高层或多层建筑的地下室、楼层中间或顶层设置锅炉房时,每台锅炉的额定热功率应小于或等于2.8MW且额定出水温度小于或等于120℃,且应满足《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85条相应条件。

第一百三十四条 锅炉房建造位置的要求如下:

(1) 锅炉一般应装在单独建造的锅炉房内;

(2) 锅炉房不应直接设在聚集人多的房间(如公共浴室、教室、观众厅、餐厅、候诊室等)或在其上面、下面、贴邻或主要疏散口的两旁。

(3) 锅炉房若与住宅相连或设在多层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第一层或顶层中,则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甲)锅炉的额定出口热水温度低于或等于95℃;

(乙)每台锅炉须有超温报警装置;

(丙)用油或气体做燃料的锅炉须装设可靠的点火程序控制和熄火保护装置;

(丁)维护和定期试验每台锅炉的安全附件、报警装置、连锁保护装置,以保证它们灵敏、准确、可靠;

(戊)地下室和半地下室中的锅炉房须有安全疏散通道。

(4) 锅炉房不宜设在高层建筑内,但由于条件限制需设在其地下室、半地下室、第一层或顶层内时,除应符合本条第3款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并经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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