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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的類型在宏觀上習慣分為:民用建筑、工業建筑和農業建筑。民用建筑按照使用功能、修建數量和規模大小、層數多少、耐火等級、耐久年限不同的分類方法。
(一)按建筑的使用功能分類
1、居住建筑居住建筑主要是指提供家庭和集體生活起居的建筑物。如住宅、宿舍、別墅、公寓等。2、公共建筑公共建筑主要是指提供人們進行各種社會活動的建筑物。包括:a)行政辦公建筑:機關、學校、廠礦單位的行政辦公樓等。
b)文教建筑:大、中、小學的教學樓、圖書館、實驗室、少年宮、科技館等。
c)集會及觀演建筑:會堂、影劇院、音樂廳、雜技場等。
d)生活福利及服務性建筑:托兒所、幼兒園、浴室、餐館、糧店等。
e)廣播、通信、郵電建筑:電信局、電話局、廣播電視臺、衛星地面轉播站、郵局等。
f)醫療衛生建筑:衛生站、門診所、社區醫院、專科醫院、綜合醫院、療養院等。
g)展覽建筑: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民俗館等。
h)旅館建筑:旅館、賓館、招待所等。
i)交通建筑:汽車站、火車站、地下鐵道站、輕軌站、航空港、碼頭等。
j)商業建筑:商場、購物中心等。
k)園林建筑:公園游廊、植物園、動物園、亭臺樓榭等。
l)紀念建筑:紀念碑、紀念堂、陵園等。
(二)按承重結構的材料分類
1、磚木結構建筑
磚木結構是指磚砌墻體、木樓板、木屋架的建筑。磚木結構建筑是我國建國初期民用建筑常用的結構形式,由于磚木結構中木材易腐、不防火、我國森林資源較少,這類結構建筑現在已經很少采用,只有在古建筑保護和維修等工程中還能遇見。
2、磚混結構建筑
磚混結構是指磚砌墻體,鋼筋混凝土樓板和屋頂的建筑。由于磚混結構形式較好地發揮了材料的力學性能,造價又相對較低,所以在大量性建造的多層住宅中應用廣泛。
3、鋼筋混凝土結構建筑
鋼筋混凝土結構是指鋼筋混凝土柱、梁、板承重的建筑。由于鋼筋混凝土結構具有堅固耐久、防火和可塑性強,發展前景大等優點,在當今建筑領域中被廣泛應用。
4、鋼結構建筑
鋼結構是指全部用鋼柱、鋼梁組成承重骨架的建筑。由于鋼結構的力學性能好,便于制作和安裝,結構自重輕,應用在超高層和大跨度建筑中的趨勢正在增長。
5、其他結構
如生土木建筑、充氣建筑、塑料建筑、覆膜建筑等。
(三)按建筑物的修建量和規模大小分類
1、大量性建筑
大量性建筑是指量大面廣,與人們生活密切相關的建筑,如:住宅、學校、商店、醫院等。這些建筑在大中小城市和村鎮都是不可少的,修建量大,故稱為大量型建筑。
2、大型性建筑
大型性建筑是指規模宏大的建筑,如:大型辦公樓、大型體育館、大型劇院、大型火車站和航空港、大型展覽館。這些建筑規模大、耗資大,與大量性建筑相比,修建量是有限的。但這類建筑對城市面貌影響較大。
(四)按建筑物層數分類
1、住宅建筑按層數分:
a)1~3層為低層
b)4~6層為多層
c)7~9層為中高層
d)10層以上為高層
2、公共建筑及綜合性建筑總高超過24m者為高層(但不包括高度超過24m的單層建筑)。
3、建筑高度超過100m時,不論住宅建筑或公共建筑稱為超高層建筑。
(五)按建筑物的耐火等級分類
建筑物的耐火等級是由耐火極限和構配件的燃燒性能決定的。劃分建筑物耐火等級的目的在于根據建筑物的用途不同提出不同的耐火等級要求,做到既有利于安全,又有利于節約基本建設投資。現行《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16-87)將建筑物的耐火等級劃分為四級(見表2—1)。表2—1 建筑物耐火等級表
燃燒性能和耐火 耐火等級極限(h)構件名稱 | 一級 | 二級 | 三級 | 四級 | |
墻柱 | 防火墻 | 非燃燒體4.00 | 非燃燒體毛00 | 非燃燒體4.00 | 非燃燒體4.00 |
承重墻、樓梯間、電梯井墻 | 非燃燒體3. 00 | 非燃燒體2.50 | 非燃燒體2.50 | 難燃燒體0. 50 | |
非承重外墻、疏散走道兩側的隔墻 | 非燃燒體1.00 | 非燃燒體1.00 | 非燃燒體0.50 | 難燃燒體0.25 | |
房間隔墻 | 非燃燒體0. 75 | 非燃燒體0.50 | 難燃燒體2. 50 | 難燃燒體0.25 | |
支承多層的柱 | 非燃燒體3.00 | 非燃燒體2.50 | 非燃燒體2.00 | 難燃燒體1.50 | |
支承單層的柱 | 非燃燒體2. 50 | 非燃燒體2.00 | 非燃燒體2.00 | 燃燒體 | |
梁 | 非燃燒體2.00 | 非燃燒體1.50 | 非燃燒體1.00 | 難燃燒體0.50 | |
樓板 | 非燃燒體1. 50 | 非燃燒體1.00 | 非燃燒體0.50 | 難燃燒體0. 25 | |
屋頂承重構件 | 非燃燒體1. 50 | 非燃燒體0.50 | 燃燒體 | 燃燒體 | |
疏散樓梯 | 非燃燒體1.50 | 非燃燒體1.00 | 非燃燒體1.00 | 燃燒體 | |
吊頂(包括吊頂擱柵) | 非燃燒體0.25 | 難燃燒體0.25 | 難燃燒體0.15 | 燃燒體 |
注:1、以木柱承重且以非燃燒材料作為墻體的建筑物,其耐火等級應按四級確定;2、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物吊頂,如采用非燃燒體時,其耐火極限不限。1、建筑構件的燃燒性能可分為如下三類:a)非燃燒體:指用非燃燒材料做成的建筑構件,如天然石材、人工石材、金屬材料等。b)燃燒體:指用容易燃燒的材料做成的建筑構件,如木材、紙板、膠合板等。c)難燃燒體:指用不易燃燒的材料做成的建筑構件,或者用燃燒材料做成,但用非燃燒材料作為保護層的構件,如瀝青混凝土構件、木板條抹灰等。2、建筑構件的耐火極限:所謂耐火極限,是指建筑構件在規定的耐火試驗條件下,從受到火的作用時起,到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被破壞或失去隔火作用時為止的這段時間,用小時(h)表示。
(六)按建筑物的耐久等級分類
建筑物的耐久等級主要根據建筑物的重要性和規模大小劃分,作為基建投資和建筑設計的重要依據。《民用建筑設計通則WGJ37-87》中規定:以主體結構確定的建筑耐久年限分為下列四級(見表2—2)。表2—2 建筑物耐久等級表
耐久等級 | 耐久年限 | 適用范圍 |
一級 | 100年以上 | 適用于重要的建筑和高層建筑,如紀念館、博物館、國家會堂等 |
二級 | 50~100年 | 適用于一般性建筑,如城市火車站、賓館、大型體育館、大劇院等 |
三級 | 25~50年 | 適用于次要的建筑,如文教、交通、居住建筑及廠房等 |
四級 | 15年以下 | 適用于簡易建筑和臨時性建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