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
眾所周知,合同是合同文件的簡稱。建設工程合同文件一般有如下構成:(1)合同協議書;(2)中標通知書;(3)投標函及投標函附錄;(4)專用合同條款;(5)通用合同條款;(6)技術標準和要求;(7)圖紙;(8)已標價工程量清單;(9)其他合同文件。其中,通用合同條款與專用合同條款一般合稱為合同條件(ConditionsofContract)。
為什么合同條件要分為通用條款、專用條款兩部分呢?
1、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或專業協會制定合同范本的普遍做法
例如:(1)全國范圍內行業適用的范本: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施工合同(2007年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水利水電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條件(GF-2000-0208),公路工程施工合同(國內招標、2003年版)等等;(2)地方范圍內適用的范本:上海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2004年版),廣東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2007年版),河北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2008年版),湖南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2008年版)等等;(3)其他合同范本,專業工程如上海市園林綠化建設工程施工合同(2007版),家裝合同范本,還有分包工程合同范本等等。范本具有廣泛的適用性。
施工合同范本(GF-1999-0201)的名詞定義指出:通用條款是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及建設工程施工的需要訂立,通用于建設工程施工的條款;專用條款是發包人與承包人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具體工程實際,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條款,是對通用條款的具體化、補充或修改。
各類范本中的通用條款是根據《合同法》、《建筑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的,同時,也考慮了建設工程施工中的慣例以及施工合同在簽訂、履行和管理中的通常做法,具有較強的普遍性和通用性,是通用于各類建設工程施工的基礎性合同條款。建設工程雖然具有單件性,不同的工程在施工方案以及工期、價款等方面各不相同,但在工程施工中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是統一的,發包方與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是基本一致的,對于違約、索賠和爭議的處理原則也是相同的。因此,可以把建設工程施工中這些共性的內容固定下來,形成合同的通用條款,實際工程可以直接原文不加修改的引用。這種做法的優點是直接使用普遍熟悉和流行的工程管理制度,提高效率,保證公平。
發包方與承包方結合具體工程,經協商一致,可對通用條款進行補充或修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合同履行中是否執行通用條款要根據專用條款的約定。如果專用條款沒有對通用條款的某一條款作出修改,則執行通用條款,否則按修改后的專用條款執行。在工程招標中,通用條款是作為招標文件的一部分提供給投標人。無論是否執行通用條款,通用條款都應作為合同的一個組成部分予以保留,不應只把協議書和專用條款作為全部合同內容。
2、企業或建設項目的實際做法
一些長期有建設工程發包業務的單位(如房地產公司)或大型建設項目,需要簽訂較多工程或標段的合同,根據企業管理制度和整個建設項目管理的統一要求,制定統一的通用合同條款,然后針對不同標段合同的具體情況制定專用合同條款。
3、具體項目合同的可談判性差別
有些工程不準備采用范本,特別擬定了富有特色的合同時,可以不區別通用與專用,只需要一份齊全完整的“合同條款”。但在特殊情況下,可將不可談判的條款內容構成通用合同條款,對于可談判的條款內容構成專用合同條款。
給出一個不很有佐證力的例子是:建設部發布的GF-91-0201合同范本將現在的通用條款的內容稱為“合同條件”,而對于現在的專用條款的內容稱為“協議條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