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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時,該條焊縫應全部進行探傷,受壓管道和管子對接接頭做探傷抽查時,如發現有不合格的缺陷,應做抽查數量的雙倍數目的補充探傷檢查。如補充檢查仍不合格,應對該焊工焊接的全部對接接頭做探傷檢查。
二、 檢查試件的數量和要求如下:
1、每個鍋筒(鍋殼)的縱、環焊縫應各做一塊檢查試板。
當批量生產時,在質量穩定的情況下,允許同批生產(同鋼號、同焊接材料和工藝)的每10個鍋筒(鍋殼)做縱、環縫檢查試板各一塊,不足10個鍋筒(鍋殼)也應做縱、環縫檢查試板各一塊。
2、對于額定出口熱水溫度低于120℃、額定熱功率小于或等于2.8MW的鍋爐,可以免做產品檢查試板。
3、封頭、管板、爐膽的拼接焊縫,當其母材與鍋筒(鍋殼)相同時,可免做檢查試板,否則檢查試板的數量應與鍋筒(鍋殼)筒體相同。
4、集箱、管子、管道和其他管件可免做產品檢查試件。
三、 彎曲試樣冷彎到《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中表5-2角度后,試樣上任何方向最大缺陷的長度均不大于3 mm為合格。
第四十三條 用焊接方法制造、安裝、修理和改造鍋爐受壓元件時,施焊單位應制訂焊接工藝指導書并進行焊接工藝評定,符合要求后才能用于生產。
第四十四條 焊接鍋爐受壓元件的焊工,必須按原勞動人事部頒發的《鍋爐壓力容器焊工考試規則》進行考試,取得焊工合格證,方能擔任考試合格范圍內的焊接工作。
焊工應按焊接工藝指導書或焊接工藝卡施焊。
第四十五條 施焊單位應建立焊接工藝評定報告、焊工平時焊接鍋爐受壓元件的質量檢查記錄和定期(至少每季度一次)統計記錄等技術檔案。
第四十六條 焊接設備的電流表、電壓表、氣體流量計等儀表、儀器以及規范參數調節裝置應進行檢定。上述表、計、裝置失靈時,該焊接設備不得使用。
第四十七條 鍋爐受壓元件的焊縫附近必須打上焊工代號鋼印。
第四十八條 鍋爐受壓元件的焊接接頭質量應從以下四個方面進行檢查和試驗。
(1) 外觀檢查;
(2) 無損探傷檢查;
(3) 力學性能試驗;
(4) 水壓試驗。
第四十九條 每臺鍋爐應有焊接質量證明書。該證明書除應載明第48條各項檢驗內容和結果外,尚應記錄焊縫的修補情況以及產品焊后熱處理的方式規范等。
第五十條 焊接質量檢驗報告及無損探傷記錄(包括底片),由施焊單位妥善保存至少5年或移交使用單位長期保存。
第二節 焊接工藝要求和焊后熱處理
第五十一條 在產品施焊前,施焊單位應按《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附錄Ⅰ的規定對下列焊接接頭進行焊接工藝評定:
(1) 鍋爐受壓元件的對接焊接接頭。
(2) 鍋爐受壓元件之間或者受壓元件與承載的非受壓元件之間連接的要求全焊透的T形接頭或角接接頭。
第五十二條 鍋爐制造過程中,焊接環境濕度低于0℃時,沒有預熱措施,不得進行焊接。
第五十三條 焊件接配時不應強力對正。焊件裝配和定位焊的質量符合工藝文件的要求后才允許焊接。
第五十四條 鍋筒對接焊縫的對接偏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縱縫或封頭(管板)拼接焊縫兩邊鋼板的中心線偏差值不大于名義板厚的10%并且不超過3 mm。
(2) 縱縫或封頭(管板)拼接焊縫兩邊鋼板的實際邊緣偏差值不大于名義板厚的10%并且不超過3 mm。
(3) 環縫兩邊鋼板的實際邊緣偏差值(包括板厚差在內不大于名義板厚的15%加1 mm,并且不超過6 mm。
不同厚度的鋼板對接并且邊緣已削薄的,按鋼板厚度相同對待,此時的名義板厚指薄板;不同厚度的鋼板對接但不須削薄的,此時的名義板厚指厚板。
第五十五條 鍋筒的任何同一橫截面上最大內徑與最小內徑之差不應大于名義內徑的1%。
帶有縱向焊縫的鍋筒的棱角度不應大于4 mm。
第五十六條 鍋爐受壓元件的焊后熱處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焊制的低碳鋼受壓元件,其厚度大于30 mm時,必須進行焊后熱處理。低合金鋼受壓元件焊后需要進行熱處理的厚度界限,按產品技術條件的規定。
(2) 鍋爐受壓元件焊后熱處理宜采用整體熱處理。如果采用分段熱處理,則加熱的各段至少有1500 mm的重疊部分,且伸出爐外部分應有絕熱措施以減小濕度梯度。環縫局部熱處理時,焊縫兩側的加熱寬度應各不小于壁厚的4倍。
(3) 焊件與它的檢查試件(產品試板)熱處理時,其設備的規范相同。
(4) 焊后熱處理過程中,應詳細記錄熱處理規范的各項參數。
第五十七條 接管、管座、墊板和其他非受壓元件與需要焊后熱處理的受壓元件連接的全部焊接工作,應在其最終熱處理之前完成。
第三節 外觀檢查
第五十八條 鍋爐受壓元件的全部焊縫(包括非受壓元件與受壓元件的連接焊縫)應進行外觀檢查,其表面質量應符合以下要求:
(1) 焊縫外形尺寸應符合設計圖樣和工藝文件的規定,焊縫表面不低于母材表面,焊縫與母材應圓滑過渡;
(2) 焊縫及其熱影響區表面無裂紋、未熔合、夾渣、弧坑和氣孔。
(3) 鍋筒的縱、環焊縫及封頭(管板)的拼接焊縫無咬邊,其余焊縫咬邊深度不超過0.5 mm。
第五十九條 對接焊接的受熱面管子,按JB1611《鍋爐管子制造技術條件》進行通球試驗。
第四節 無損探傷檢查
第六十條 無損探傷人中應按原勞動人事部頒發的《鍋爐壓力容器無扣檢測人員資格考核規則》考核,取得資格證書,且只能承擔與考試合格的種類和技術等級相應的無損探傷工作。
第六十一條 鍋筒的縱向和環向對接焊縫、封頭(管板)的拼接焊縫以及集箱的縱向對接焊縫的射線探傷數量如下:
(1) 對于額定出口熱水溫度高于或等于120℃的鍋爐,每條焊縫100%。
(2) 對于額定出口熱水濕度高低于120℃的鍋爐,每條焊縫至少25%(必須包括焊縫交叉部位)。
第六十二條 爐膽的縱向和環向對接焊縫,爐膽頂的拼接焊縫,其射線探傷數量為每條焊縫至少25%(必須包括焊縫交叉部位)。
第六十三條 對于集箱、管子、管道和其他管件的環焊縫,射線探傷的數量規定見表5-1。
第六十四條 對接焊縫的射線探傷應按GB3323《鋼熔化焊對接接頭射線照相和質量分級》的規定執行。射線照相的質量要求不應低于AB級。
對于額定出水濕度高于或等于120℃的鍋爐,對接焊接的不低于Ⅱ級為合格;對于額定出口熱于濕度低于120℃的鍋爐,對接焊縫的質量不低于Ⅲ級為合格。
第六十五條 經過部分射線探傷檢查的焊縫,在探傷部位兩端發現有不允許的缺陷時,應在缺陷的延長方向做補充射線探傷檢查。補充檢查后,對焊縫質量仍有懷疑時,該焊縫應全部進行射線探傷。
鍋爐范圍內的受壓管道和管子對接接頭,如發現有不能允許的缺陷,應做雙倍數目的補充探傷檢查。如補充檢查仍不合格,應對該焊工焊接的全部對接接頭做探傷檢查。
第五節 焊接接頭的力學性能試驗
第六十六條 為檢驗產品焊接接頭的力學性能,應焊制產品檢查試件(板狀試件可稱檢查試板),以便進行拉伸和冷彎試驗。
檢查試件數量和要求如下:
(1) 對于額定出口熱水濕度高于或等于120℃的鍋爐,每個鍋筒的縱、環焊縫應各做一塊檢查試板。
當批量生產時,允許同批生產(同鋼號、同焊接材料和工藝)的每10個鍋筒作縱,環縫檢查試板各一塊(不足10個鍋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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