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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單臺鍋爐的額定熱功率小于或等于7MW;
(乙)必須是用油或氣體作燃料的鍋爐;
(丙)每臺鍋爐應有超溫報警及連鎖保護裝置;
(丁)鍋爐間的建筑結構應有相應的抗爆措施。
(5) 鍋爐房不得與甲、乙類及使用可燃液體的丙類火災危險性廠房相連,但若與其他生產廠房相連時,則其內只能安裝額定出口熱水溫度低于120℃的鍋爐,且鍋爐房與生產廠房用防火墻隔開。余熱鍋爐不受此限制。
第一百三十五條 鍋爐房建筑的耐火等級和防火要求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及《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
鍋爐間的外墻或屋頂至少應有相當于鍋爐間占地面積10%的泄壓面積(如:玻璃窗、天窗、薄弱墻等)。此外不得直接與聚集人多的房間和通道、(密封無憂網www.njxrds.cn)裝有易燃、易爆或其它危險物品的房間相連。
第一百三十六條 鍋爐房應符合下列要求:
(1) 鍋爐房內的設備布置應便于操作、通行和檢修;
(2) 鍋爐房應有足夠的光線和良好的通風,以及必要的防凍措施;
(3) 鍋爐房應防止積水;
(4) 鍋爐房內地面應平整無臺階;
(5) 鍋爐房承重梁柱等構件,與鍋爐應有一定距離或采取其它措施,以防上受高溫損壞。
第一百三十七條 鍋爐房每層至少應有兩個出口,分別設在兩側。
鍋爐前端的總寬度(包括鍋爐之間的過道在內)不超過12m,且面積不超過200m2的單層鍋爐房,可以只開一個出口。
鍋爐房通向室外的門應向外開,在鍋爐運行期間,不準鎖住或閂住。
第一百三十八條 在鍋爐房內的操作地點,以及壓力表、溫度計、流量計等處,應有足夠的照明。
第十二章? 使用管理
第一百三十九條 司爐工人須按原勞動人事部頒發的《鍋爐司爐工人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辦法》考試,取得司爐操作證后才能操作鍋爐,且只能操作不高于考試合格類別的鍋爐。
司爐工人應熟悉與運行鍋爐有頭的熱水循環系統,搞好安全運行。
鍋爐房主管人員應熟悉鍋爐安全知識,定期檢查鍋爐運行狀況,切實解決影響鍋爐安全運行的問題。任何領導不得同意或強迫司爐違章作業。
第一百四十條 鍋爐運行時,值班人員應遵守勞動紀律,認真掛靠2有關鍋爐運行的各項制度,做好各項記錄。鍋爐壓火以后,應保證鍋爐水溫不回升。
第一百四十一條 鍋爐運行中,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立即停爐;
(1) 因水循環不良造成鍋水汽化,或鍋爐出口熱水溫度上升到與出水壓力下相應飽和溫度的差小于20℃(鑄鐵鍋爐40℃)時;
(2) 鍋水溫度急劇上升失去控制時;
(3) 循環泵或補給水泵全部失效時;
(4) 壓力表或安全閥全部失效時;
(5) 鍋爐元件損壞,危及運行人員安全時;
(6) 補給水泵不沁給鍋爐補水,鍋爐壓力仍然繼續下降時;
(7) 燃燒設備損壞、爐墻倒塌或鍋爐構架被燒紅等,嚴重威脅鍋爐安全運行時;
(8) 其它異常運行情況,且超過安全運行允許范圍。
第一百四十二條 額定出口熱水溫度高于或等于120℃的鍋爐,為了防止突然停電時產生汽化,應有可靠的定壓裝置或可靠的電源(備用電源或雙路電源等)。
第一百四十三條 使用鍋爐的單位應制訂突然停電時的操作方法和程序,并使司爐掌握。
第一百四十四條 檢修人員進入鍋爐內進行工作時,應符合以下要求:
(1) 在進入鍋筒內部工作前,必須將與其它運行鍋爐連接的熱水、排污等管道全部可靠地隔開,將鍋筒內的水放凈,并且還須使鍋筒內部有良好的通風。在鍋筒內進行工作時,鍋筒外應有人監護。
(2) 在進入煙道或燃燒室工作前,煙道與燃燒室內必須進行通風,并將與總煙道或其它運行鍋爐的煙道相連的煙道閘門關嚴密,以防毒、防火、防爆。
(3) 用油或氣體做燃料的鍋爐,應可靠地隔斷油、氣的來源。
(4) 在鍋筒和潮濕的煙道內工作而使用電燈照明時,照明電壓不得超過12V;在比較干燥的煙道內,而且有妥善的安全措施,可采用不高于36V的照明電壓。禁止使用明火照明。
第一百四十五條 鍋爐投入運行時,應先開動循環泵,待供熱系統循環水循環后才能提高爐溫。停爐時,不得立即停泵,只有鍋爐出口水溫降到50℃以下時才能停泵。
若鍋爐發生汽化后再啟動時,啟動前須先補水放汽,然后再開動循環泵。
第一百四十六條 對備用或停用鍋爐,必須先將鍋爐及除污器內的水垢、污物、泥渣清除,然后采取防腐措施,并定期對鍋爐內部進行檢查,以保證防腐措施有效。采用濕法保養的鍋爐,還應有防凍措施。
鍋爐停用后,應及時清理受熱面管子表面和煙道中沉積的煙炱和污物。
對長期停用的鍋爐,還應將附屬設備清刷干凈。
第一百四十七條 使用鍋爐的單位必須做好水質管理工作,采取有效的水處理措施,使鍋爐運行時的鍋水、補給水符合GB1576《低壓鍋爐水質標準》的有關規定。
第一百四十八條 使用鍋爐的單位應認真執行排污制度。排污的時間間隔及排污量應根據運行情況及水質化驗報告確定。排污時應監視鍋爐壓力以防止產生汽化。當鍋水溫度低于100℃時,才能進行排污。
第十二章 檢驗
一、 在用鍋爐的定期檢驗工作包括外部檢驗、內部檢驗和水壓試驗。在用鍋爐一般每年進行一次外部檢驗,每兩年進行一次內部檢驗,每六年進行一次水壓試驗。
當內部檢驗和外部檢驗同在一年進行時,應首先進行內部檢驗,然后再進行外部檢驗。
對于不能進行內部檢驗的鍋爐,應每三年進行一次水壓試驗。
二、 鍋爐內部檢驗和外部檢驗的重點按《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第204條和第205條的相應條款進行。
三、 水壓試驗壓力應符合下表的規定。
四、 鍋爐應在試驗壓力下保持20分鐘,然后降到額定出水壓力進行檢查。檢查期間壓力應保持不變。
第一百四十九條 在用鍋爐的檢驗工作包括運行狀態下定期外部檢驗、定期停爐內外部檢驗和水壓試驗。定期檢驗和水壓試驗計劃應報送主管部門和市、地以上(含市、地)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各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對檢驗計劃的執行情況和檢驗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第一百五十條 在用鍋爐每兩年進行一次運行狀態下一次運行狀態外部檢驗,一般每兩年按《在用鍋爐定期檢驗規則》進行一次停爐內外部檢驗,一般每六年進行一次水壓試驗。
除定期檢驗外,鍋爐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也應進行內外部檢驗:
(1) 移裝或停止運行一年以上,需要投入或恢復運行時;
(2) 受壓元件經重大修理或改造后(還應進行水壓試驗);
(3) 發生重大事故后;
(4) 根據鍋爐運行情況,對設備狀態有懷疑,必須進行檢驗時。
第一百五十一條 定期停爐檢驗的重點如下:
(1) 上次檢驗有缺陷的部位;
(2) 鍋爐受壓元件的內、外表面,特別在開孔、焊縫、扳邊等外有無裂紋、裂口或腐蝕;
(3) 管壁有無磨損和腐蝕特別是外于煙氣流速較高及吹灰器吹掃區域的管壁及低溫區管壁;
(4) 脹口是否嚴密,管端的受脹部分有無環形裂紋;
(5) 鍋爐的拉撐以及與被拉元件的結合處有無斷裂、腐蝕和裂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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