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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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受壓元件有無凹陷、彎曲、鼓包和過熱;

(7) 鍋筒和襯磚接角處有無腐蝕;

(8) 受壓元件或鍋爐構架有無因磚墻或隔火墻損壞而發生過熱;

(9) 進水管和排污管與鍋筒的接口處有無腐蝕、裂紋,排污閥和排污管連接部分是否牢靠;

(10) 安全附件是否靈敏、可靠、安全閥、壓力表等與鍋爐本體連接的通道是否堵塞;

(11) 自動控制、訊號系統及儀表是否靈敏、可靠;

(12) 水側內部的水垢、水渣是否過多。

第一百五十二條 水壓試驗前、應進行內外部檢驗,如必要時還應作強度核算。不得用水壓試驗的方法確定鍋爐的工作壓力。

第一百五十三條 水壓試驗壓力應符合表12-1的規定。

水壓試驗時,應力不得超過元件材料在試驗溫度下屈服強度的90%。

第一百五十四條 鍋爐進行水壓試驗時,水壓應緩漫地升降,當水壓上升到額定出水壓力時,應暫停升壓,檢查有無漏水或異常現象,然后再升壓到試驗壓力。焊接的鍋爐應在試驗壓力下保持5min,然后降到額定出水壓力進行檢查。檢查期間壓力應保持不變。

水壓試驗應在環境溫度高于5℃時進行,否則必須有防凍措施。水壓試驗用的水應保持高于周圍露點的溫度,以防鍋爐表面結露,但也不宜溫度過高以防止引起汽化和過大的溫差應力,一般為20~70℃。

第一百五十五條 鍋爐進行水壓試驗,符合下列情況為合格;

(1) 在受壓元件金屬壁和焊縫上沒有水珠和水霧;

(2) 脹口處在降到額定出水壓力后不滴水珠;

(3) 鑄鐵鍋爐鍋片的密封處在降到額定出水壓力后不滴水珠;

(4) 水壓試驗后,無可見的殘余變形。

第一百五十六條 鍋爐檢驗結果應記入鍋爐技術檔案,并有檢驗人員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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