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
關于國內排污權交易案
1.包頭市 1986年,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批準了《包頭市環境綜合整治條例》,其中規定,“對排氟企業實行總量控制管理”,但未作具體要求。1991年,包頭市環境保護局利用對該條例進行修改的時機,對排污許可證管理作了具體明確的規定。其中第10條規定,“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必須將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強度)、污染排放設施和處理設施,向有管轄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登記。對排污單位,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劃指標,頒發排污許可證或臨時排污許可證,持證單位排放污染物必須符合規定的要求。對重點污染源的重點污染物實行排放總量控制”。新條例經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批準,1992年1月實行。1991年包頭市環境保護局還制定了《包頭市大氣氟化物排放許可證管理辦法》,并由政府常務辦公會議討論通過,以政府下達實行(國家環境保護局,1996)。根據《包頭市大氣氟化物排放許可證管理辦法》的規定,大氣氟化物排放指標在有利于區域環境總量控制管理的前提下,經環保局批準,可以在排氟單位之間互相調劑。為了使排放方式和地理位置不同,污染貢獻各異的大排氟源之間能夠互相調劑,引入了“污染當量”概念和給出各級當量數,為“排污權交易”的靈活管理創造條件。對一些新老污染源的排污量,提出交換條件,并作出明確限制,形成排污權交易。包頭市稀土冶煉廠焙燒工段是一個主要排氟源,治理難度大,而且位于市區內,周圍居民反映強烈。為此,包頭市環境保護局提出由具有相同生產工藝的包鋼稀土三廠向冶煉廠提供焙燒料,冶煉廠搬遷。由于冶煉廠搬遷,對地面大氣氟化物濃度貢獻減少,包鋼獲準增加排氟量。冶煉廠因使用包鋼提供的焙燒料節省了治理費用(國家環境保護局,1996)。
2.本溪市 本溪市在污染治理的長期實踐中,雖然沒有以政策的形式推行排污權交易,但出現了一些實際為排污權交易或包含了排污權交易思想的實踐。為了減少大氣污染物的排放,本溪市政府利用世界銀行貸款,建設了一熱電廠,P2滿足城市集中供熱的需要。熱電廠正常運轉后,市政府以行政命令的方式,關閉了分散的小鍋爐房,一方面減少了污染源,有利于集中治理,另一方面,為熱電廠提供了熱負荷,為其正常運行創造了條件。與此同時,為了能給熱電廠提供足夠的運行費用,市政府還采取了一些措施,包括將熱源接點費由原來的5元/平方米,提高到10元/平方米。本溪市印染絲綢廠與毛紡廠就廢水處理所進行的排污權交易。本溪市印染絲綢廠于1983年建設了印染污水處理項目,總投資為79萬元。1984年,在毗鄰印染絲綢廠的地方要建設本溪市毛紡廠。由于毛紡廠土地資源緊張,而且,產生的污水量少(每年僅35000噸),就產生了兩家企業能否共用一個污水處理廠的想法。因為印染絲綢廠有多余污水處理能力,在本溪市環境保護局和紡織工業局的協調下,由印染絲綢廠替毛紡廠處理污水。當時印染絲綢廠污水處理費用為0.5元/噸。根據兩家簽訂的合同,印染絲綢廠為毛紡廠處理的污水,污水處理收費為0.2元/噸,毛紡廠每年僅需向絲綢印染廠繳6000~7000元的污水處理費,雖然低于印染絲綢廠的治理成本,但絲綢印染廠考慮到因此會有所收益,因此達成交易。能成交的另一個重要原因是,這兩家企業同屬本溪市紡織工業局。根據印染絲綢廠與毛紡廠排污交易的經驗,有兩點在推廣排污權交易時需要給以足夠的考慮:進行排污權交易時要進行詳細、審慎的調查和科學分析。在進行交易時,人們認為,毛紡廠的污水呈酸性,絲綢印染廠的污水呈堿性,兩種污水可以中和。實際上,兩種污水的性質不一樣,中和后,反而增加了治理的難度。排污權交易需要有市場運行機制支持才具有生命力。本溪市毛紡廠和絲綢印染廠最初能達成交易,主要是行政主管部門的安排,并不是真正的市場交易。合同簽訂后,絲綢印染廠為毛紡廠處理污水,但毛紡廠一直沒有足額付費。而且近幾年毛紡廠效益不景氣,產量下降,污水量也隨之減少。至1998年絲綢印染廠已停止為毛紡廠處理污水。
3.紹興縣 紹興縣污水集中治理一期工程于1996年12月建成投入運行,該工程接納73家排污企業的污水、日處理能力為15萬噸。工程投資1.87億元,除向銀行貸款2400 7)-元外,其余資金全部由排污企業負擔。縣政府認為,環境容量資源是聯系政府、企業和污水處理廠之間的特殊商品。政府負責核發“排污許可證”,按照股份制形成組建“官民合營”的紹興縣給排水管理處,作為專業運營“環境容量資源”這一特殊商品的企業,它可以向企業出讓“排污權”和“環境容量使用權”;入網企業按規定繳納一次性入網費,按月繳納運行費;入網企業可進行“產權交易”,有價出讓“排污權”,保證“排污權”在總量控制范圍內合理流動。給排水管理處由環保局主管,并且按物價部門確定的標準,采取旺季旺價,淡季淡價的調節方式,保證了污水處理廠的自我積累和自我發展。自1996年12月建成以來,污水處理廠已連續運行664天,累計盈利3000萬元。走出了一條“產權股份化,投資社會化,運行市場化,管理企業化’’的污水處理路子。
4.江蘇企業深入拓展排污權交易應用 為有效保證環保和電力發展雙重需要,江蘇企業深入拓展排污權交易應用(CET網江蘇2004年3月24日訊)江蘇省的排污權交易工作又有了新的進展。國電常州發電有限公司和諫壁發電廠近日在南京正式簽署二氧化硫排污權交易合同。近年,江蘇省電力緊張頻頻告急,各地的經濟高速發展導致對電力需求強勁。國電常州發電有限公司根據當地經濟發展需要,正在開工新建2×600 MW燃煤發電機組;這樣,每年將增加二氧化硫排放量2800噸左右。根據國家污染物總量控制要求,該公司將沒有多余的二氧化硫排放指標。解決這一矛盾,成為企業面臨的當務之急。與此同時,在200公里之外的國電諫壁發電廠,將在其9號機組(300 Mw)鍋爐上,按照國家二氧化硫減排要求安裝煙氣脫硫設施。這樣每年將產生可觀的富余指標。經江蘇省環保廳協調,常州發電有限公司和諫壁發電廠雙3-達成協議,諫壁發電廠自2006年至2010年每年轉讓2800噸的排污指標給常州發電有限公司;后者將有償付費。這樣,老機組治理污染的投入既獲得了回報,又解決了新機組的燃“煤”之急。一舉兩得之外,更重要的是,有效促進了國家“十五” 規劃關于二氧化硫排放總量減排要求的實現。這是江蘇省第二例異地排污權交易成功實例。證明了在中國如長江三角洲地區這樣經濟迅猛發展的跨行政區域內,排污權交易這種市場手段的旺盛生命力。從2001年江蘇省南通市出現中國首例交易實例以來,排污權交易在這一地區始終保持良好發展勢頭。
5.南通做成國內首例二氧化硫排污權交易2001年南通市天生港發電有限公司收到了該市一家大型化工有限公司的第一筆二氧化硫排污權轉讓費20萬元,這是我國首例二氧化硫排污權的成功交易,標志著中美合作項目“運用市場機制控制二氧化硫排放”取得了開拓性成果。賣方南通天生港發電有限公司多年來一直是電力系統的“一流火電企業”,近年來通過技術改造和加強管理,使排污總量不斷下降,每年二氧化硫實際排放量與環保部門核定的排污指標相比,有數百噸。富余空間。而買方是一家年產值數十億元的大型化工企業,急需更多的環境容量來擴大生產規模。根據雙方達成的協議,天電公司將1800噸的二氧化硫排放權有償轉讓給了買方,供買方在今后6年內使用;買方得到的是排污權的年度使用權,合同期滿后排污權仍歸賣方所有。排污指標可以像其他商品一樣買賣,是美國等發達國家廣泛采用的一種控制污染物排放的市場運作方式,近年來我國已在水污染物排放指標交易方面作了嘗試,但二氧化硫排污權交易仍為空白。1999年國家環保總局與美國環保局簽署合作協議,在中國開展“運用市場機制減少二氧化硫排放的研究”,南通市被列為該項目試點城市之一,而南通天生港發電有限公司則是南通市的首批試點單位。在中美專家的指點和南通市環保局、天電公司等單位的積極配合下,經過近1年的技術準備和協調磋商,終于促成了此次排污權交易的成功進行。省環保部門有關人士在談到這一新生事物時表示,總量控制是削減一個地區排污量的有效方法,而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實施排污權交易,通過信用的有償轉讓,有可能達到治理費用的最佳配置,同時還降低了企業的管理和治污成本,有助于實施污染物排放的總量控制。此次交易的成功,不僅首次確立了排污權的概念,強調了環境作為一種資源的有償性,也為排污權交易今后在我國的全面實行積累了寶貴經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