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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農村人多地少,以家庭聯產承包為主的責任制和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是我國農村經濟的一項基本制度。我國第二輪土地承包是從1997年1月1日開始的,那么在什么時候結束呢?有何新政策?具體詳情如下:
一、土地承包期再延長30年具體期限問題
中央提出“在第一輪承包到期的地方,都要無條件地延長30年不變。”第一輪承包是指實行家庭聯產承包時算起,我國大部分地方第一輪承包時間普遍為1983年,再延長30年,統一確定起始時間在1997年,因此,新一輪土地承包期全國統一確定至2027年12月31日止。
習近平說,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承包地“三權”分置制度。保持土地承包關系穩定并長久不變,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長三十年。也就是指2027年到期后,土地承包再延長三十年,就到2057年。
對符合規定新增人口的承包地問題,只能通過機動地、開墾的荒地、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承包地和土地流轉來解決。
二、福建省龍巖市新一輪土地承包期30年調整次數問題
閩委辦發[1997]15號《中央福建省委辦公廳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貫徹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穩定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通知)意見》意見,“今后因人口變動、自然災害、非農建設征用耕地等原因造成承包耕地嚴重不均,需要進行調整的,要經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村工作部門批準后實施。但在30年承包期內,調整次數不得超過二次。”該文件對耕地承包調查的次數、手續、程序都作了明確規定,各地都應按此規定執行。
堅持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是我們黨在農村政策的核心。在農村改革30周年之際,在現代農業蓬勃發展之時,十七屆三中全會《決定》強調,賦予農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現有土地承包關系要保持穩定并長久不變。明確這一政策要求,有著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第一,這是農業生產力發展的客觀要求。家庭經營符合農業產業特點和生產力水平,能夠容納不同水平的農業生產力,既適應傳統農業也適應現代農業,既適應小規模農業生產也適應大規模農業經營,是適應性很強的農業經營形式。
第二,這是保持農村穩定和諧的必然要求。土地在當前和今后相當長的時期,不僅是最重要的農業生產資料,也是農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特別是在我國工業化和城鎮化加速推進時期,大量農民外出打工,在城鄉雙向流動,是我國的一大特色,也是一個長期的過程,農民有了穩定的土地承包權,才能進退都有一個回旋余地。外出有活干,就把地轉給別人種,出去打工;在外干不下去,就回來種地。這在農民外出務工不太穩定的情況下,比較適應農民心有顧慮、注重退路的實際要求。
第三,這是促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緊迫要求。隨著農村勞動力大量外出打工和農業集約化發展,通過加快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來發展適度規模的種田大戶,提高農業競爭能力,已經成為大勢所趨。《決定》提出的賦予農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現有土地承包關系要保持穩定并長久不變,是一個重大的政策亮點,在政策表述上是一個新的提法,在政策指向上有重大發展。在保障農民土地承包權益上,強調了賦予農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這比以前提的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更進了一步,不僅蘊含著要通過進一步完善政策和法律,給予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更加切實有力的制度保障,而且包含了要通過完善土地承包權能,使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用益物權性質更加充分、更加徹底,更好地實現農民土地承包權益的政策導向。在穩定土地承包關系上,明確發出了“保持穩定”和“長久不變”的政策信號,就是指無論是第二輪土地承包期內,還是到期以后,承包關系都要保持穩定,不能隨意改變,真正給農民吃下長效“定心丸”,為農業穩定發展、農村和諧穩定提供基本經營制度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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