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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步穩定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通知》規定:土地承包期再延長30年不變,營造林地和“四荒”地治理等開發性生產的承包期可以更長。土地承包期再延長30年,是指家庭土地承包的期限。土地承包期再延長30年,是在第一輪土地承包的基礎上保持穩定。不能將原來的承包地打亂重新發包,更不能隨意打破原生產隊所有權的界限,在全村范圍內平均承包。已經做延長土地承包期的地方,承包期不足30年的,延長到30年。承包土地“大穩定,小調整”的前提是穩定。
做好“小調整”的工作還要堅持四個原則:一是小調整只限于人地矛盾突出的農戶,不能對所有的農戶進行普遍調整;二是不許利用小調整提高承包費,增加農民負擔;三是小調整的方案要經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市、區)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審批;四是絕不能用行政命令的辦法硬性規定在全村范圍內幾年重新調整一次承包地。認真整頓“兩田制”。中央不提倡實行“兩田制”。沒有實行“兩田制”的地方不要再搞,已實行的不論是“口糧田’’還是“責任田”,承包權都必須到戶,并明確30年不變。嚴格控制和管理“機動地”,目前已留有機動地的地方,必須對機動地嚴格控制在耕地總面積的5%的限額之內?!秶鴦赵号D農業部穩定和完善土地承包關系意見的通知》規定:延長土地承包期的工作應在原土地承包期滿后,發包方與農戶簽訂的合同,到期一批、續簽一批,把土地承包期限再延長30年。原土地承包辦法基本合理,群眾基本滿意的盡量保持原承包辦法不變,直接延長承包期。提倡在承包期內實行“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建立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機制。在堅持土地集體所有和不改變土地農業用途的前提下,經發包方同意允許在承包期內,對承包土地依法轉包、轉讓、互換、入股,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但嚴禁將耕地轉為非耕地。
進行第二輪土地承包必須堅持的原則:
(一)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和土地權屬關系不變;
(二)集體土地的農業用途不變;
(三)土地承包關系長期不變;
(四)有利于發展和壯大農村集體經濟;
(五)尊重農民群眾的意愿。
第二輪土地承包的效力
一、案情簡介
原告起訴稱:1979年秋,其向當時的公社XX大隊XX生產隊承包了耕地5余畝。1988年因患病不能過度勞累,耕地種不過來,便將其中的近3畝轉讓給了李XX。后1994年在土地二輪承包時,村委會未經其同意,便將該近3畝土地直接發包給了李XX,原告認為,村委會侵犯了其合法權益,同時以村委會不屬原來的發包主體等為由要求法院確認村委會與李XX之間的二輪土地承包合同無效,并要求法院判決李XX將近3畝土地返還給原告。
二、本案的焦點
接受委托后,認為要首先弄清楚兩個事實:
1、現在的村委會二輪土地發包時有沒有發包主體資格;
2、一輪承包時原告將土地是轉讓還是轉包給了李XX,后來經過大量的調查,確認二輪發包時的村委會與一輪發包時生產隊雖然名稱有變更,但實際上只是一種承繼關系,訴爭土地的權屬仍屬二輪發包時的村委會;其次當地村民皆可證實原告將土地是轉讓給了李XX,而且原告甚至在土地轉讓后便離開村里搬到鎮上,連戶口都遷走了,許多農民都知情是轉讓。
此外要搞清以下幾點:
(1)原告一輪轉讓本身是否合法;
(2)村委會二輪將土地發包給李XX是否合法;
(3)本案是否屬于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是否可直接向法院起訴;
(4)如果可以起訴是否超過訴訟時效。
代理人認為:一輪承包期內,雙方轉讓皆出于自愿,且也符合當時的政策,因此應為有效。而村委會作為土地的所有權人,具備發包的主體資格,根據實際情況二輪發包時對一輪作出一些小的調整,也符合“大穩定,小調整”的精神,應為有效發包。此外,本案對一輪流轉雙方是沒有爭議的,爭議的是二輪承包時,原告沒有再取得該訴爭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因此不屬于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未實際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解決?!奔幢景覆荒苤苯酉蚍ㄔ浩鹪V,即便可以起訴,二輪發包的時間是1994年,當時原告也知情但并無異議,到今天也已十幾年,也超過了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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